审批事项: | 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的设立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
办理条件: |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