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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的设立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审批事项: 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企业的设立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办理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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