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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初次申请)

审批事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初次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第3.0.3、3.0.4、3.0.5、3.0.6、3.0.9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办理条件: 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当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相协调;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应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应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应避免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收费依据: 如有占道按《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闽价[1994]房字199号)执行 。
收费标准: 指定窗口收费,已实现网上缴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设置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