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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许可证核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2.[其他]《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办理条件: 一般要求: 1.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刑事处罚记录; 4.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