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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办理条件: 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其他暂由地方自行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