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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审批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修正)1、生产企业厂区环境与布局符合要求;2、生产区符合卫生要求;3、具备满足生产和卫生要求的设备;4、物料和仓储符合要求;5、卫生质量管理符合要求;6、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各类人员。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58项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制作公告公布告知承诺书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条件: 一、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办理。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企业厂区环境与布局符合要求;2、生产区符合卫生要求;3、具备满足生产和卫生要求的设备;4、物料和仓储符合要求;5、卫生质量管理符合要求;6、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各类人员。三、在自贸区辖区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场地条件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可以办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终止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四、需开展现场勘查(自贸区内申请单位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无需该环节),所需时间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生产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表
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剂、消毒器械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半成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
授权委托书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