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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设)

审批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设)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四)《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办理条件: 1、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2、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社保缴交记录为证);4、有管理制度和章程(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等)。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营业执照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域名注册手续及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