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
办理条件: | 1.申请变更的名称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2.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名称。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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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