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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许可

审批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办理条件: 1.申请变更的名称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2.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