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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审批事项: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 5号) 一、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附件1),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注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二、 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三、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附件2), 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四、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 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五、 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六、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七、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八、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九、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 2号)同时废止。
办理条件: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2.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年检合格的民办机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董(理)事会会议决议
合法的租赁合同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