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科普基地认定的审核转报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1.《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二大点第三小点、第三大点的第二小点。 | ||
办理条件: | 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等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上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收入。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固定场所等。3、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且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每年“科技人才活动周”及“科普活动日”、“五四”、“六一”期间,对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或免费;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4、有常设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5、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或年度科普工作计划。6、有关科普项目的资金单独核算。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