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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新增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办理条件: 1.新增运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2.航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关证书;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应明确经营范围)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设立企业除外)(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须提供)(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新设立企业须提供)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新设立的企业无需提交)
委托代管意向协议(新设立的企业无需提交)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新设立的企业无需提交)
航线营运计划(经营旅客班轮运输的,须提供)
新增运力的主要技术参数(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新增船舶运力拟通过内河船闸的,应提供船舶主尺度参数)
拟通过从国(境)外购置或者光租船舶新增运力的,应提供显示船舶船龄的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