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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增项

审批事项: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增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 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第(二)条;(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3]216号)第二条;(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第(三)条;(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8)《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
办理条件: 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设函〔2010〕73号)、《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202号)、《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6〕1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资质标准要求的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