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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审批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二十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三十三、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必要的资金证明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