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办理条件: | 1、事先对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2、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申请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因停产、改建、扩建的特殊原因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方案和措施或委托其他燃气企业转供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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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