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返回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审批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
近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市政生活饮用水水源除外)
厂区平面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工艺设计图
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编号、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主要屠宰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屠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处理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