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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_首次

审批事项: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_首次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闽卫监督〔2018〕5号) 第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办)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 (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体现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三)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由企业负责修改,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在本省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可以办理2.需公示20工作日,所需时间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