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核定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 ||
办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码头检测报告、码头能力论证报告文本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受理。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文件
码头检测评估报告(若有)
码头能力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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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