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 ||
办理条件: | 1.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可以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身份证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