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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设立

审批事项: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设立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四条省金融工作机构是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新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交易场所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2/3;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交易场所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必要设施;   (六)出资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企业作为出资人不得有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自然人作为出资人近五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场所设立全资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该子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受前款第(二)项约束。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设立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体架构方案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基本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规章制度材料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及承诺书等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