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1、拟将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的; 3、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初步办理意见
房产所有权证或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
涉及转让、抵押等情况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对文物本体及历史自然环境的保护措施
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