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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审批事项: 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办报告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捐赠资产协议及证明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