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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资质年检)

审批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资质年检)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a)《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订)第九条;
b)《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第77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c)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 [2005]8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d)《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e)《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f)《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302号)。
办理条件: a) 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企业);
b) 申请暂定、四级、三级资质,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企业直接到各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c) 申请二级资质(除省属企业外),企业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d) 申请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省属企业),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除省属企业由省厅核对外,申请材料中需要核对的原件由企业所在的市、县主管部门核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一)绿色监管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黄色监管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属黄色监管企业第3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情形的需补报统计信息。
(三)红色监管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属红色监管企业第4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要求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情形的需补报统计信息。
5、企业从业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6、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材料
1) 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
2) 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
注:绿色、黄色、红色监管企业所需材料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外,均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扫描生成。对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资质主管部门签署年检意见或换发资质证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