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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核转报

审批事项: 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核转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2008年4月1日《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2.2013年6月9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和下放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13〕433号)附表第13条
办理条件: 1、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打印下载填报完成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等内容。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