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a)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b)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c) 《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枪支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规范(试行)》(闽公治[2005]97号)第十七条。 | ||
办理条件: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训练、比赛以及运输枪支活动,统一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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