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换证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8.1.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4]310号) 第七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范围仅限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区域,有效期3年。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业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办理条件: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业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