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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保局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公告时间: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对此次被生态环境部责令限期整改的11家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在整改期间,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请你们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同时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的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网站公布《通报》(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文件,为建设单位选择环评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0704123456789.pdf